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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平果县人民政府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补偿办法
来源:         2016-12-20  20:47:39         点击数:
  

平果县人民政府鼓励农村宅基地退出(城乡增减挂钩项目)补偿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同时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切实发挥增减挂钩支持扶贫开发和易地扶贫搬迁的作用,进一步鼓励农户拆除旧房,复垦还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鼓励易地扶贫搬迁差异化补偿办法》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6〕35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果县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的农户,地类经国土部门确认核实为建设用地,按照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地上附着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宅基地”)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项目建设征收土地、城中村改造涉及的拆迁补偿,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县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鼓励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原则:

1.合法自愿原则。宅基地退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充分尊重农户意愿。

2.合理补偿原则。给予退出宅基地的农户合理补偿,采用补偿、奖励、补助多种形式,兼顾公平,既要减轻农户的经济负担,又要形成鼓励农户自力更生的导向。

3.合理利用原则。退出的宅基地应当根据有关规划,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进行复垦,并优先复垦为耕地。

第四条 县发改、扶贫办、拆迁办、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负责宅基地退出与补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民政、农业、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投公司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户宅基地的退出与复垦实施工作。

第二章 补偿、补助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农户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也可按本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六条 农户家庭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今后不再申请安排宅基地的,对退出的宅基地法定面积范围内按照每亩4-6万元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法定面积范围内的宅基地面积是指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上明确的合法宅基地面积,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面积,山区农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50

自愿退出宅基地但需要重新申请,且新安排的宅基地低于原宅基地面积的,法定面积范围内差额面积按照每亩4-6万元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的差额面积按照2-3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第七条 农户自行复垦的,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技术规程》验收合格后,还可以获得复垦补助。复垦为耕地的按征收一般耕地开垦费的标准补助(水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复垦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按旱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助。

复垦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或其他投资主体完成的,农户不再享受复垦补助。

第八条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等合法财产,参照退出时本县征地拆迁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拆迁办和城投公司共同制定)。

第九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后,属于贫困户的住房原则上应由县人民政府以集中安置为主、分散安置为辅予以解决,享受生态移民扶贫搬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贫困户选择货币安置方式,通过投靠亲友、进城务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方式移居城市。一般农户不享受移民生态扶贫搬迁政策。

第十条 农户自行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并领取了复垦补助、以及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复垦的,新增的农用地交由原农户承包经营或者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补偿、补助资金申请程序及发放

第十一条 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自愿退出宅基地申请表;

2.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或宅基地及房产登记的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情况证明;

3.家庭户口簿及其他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退出宅基地的书面意见;

5.另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6.不再申请宅基地保证书(选择不再申请宅基地的提供)

7.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应该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

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和村委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由农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的协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三)国土资源部门对农户自愿退出宅基地补偿申请统一登记造册,并在l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四)退出宅基地申请经批准后,农户应按照协议约定时限及时向土地所有权人即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宅基地。

国土资源部门在申请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农户发放宅基地退出补偿的50%,待农户完成搬迁交付宅基地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剩下的50%宅基地补偿,同时发放地上附着建(构)筑物补偿。

复垦补助在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由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发放。

第十二条 退出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原农户宅基地土地及房产登记的权证依法予以注销。协议签订和领取补偿后,退出宅基地的农户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宅基地,禁止改变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第四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监管实施

第十三条 农户退出宅基地的复垦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投资主体组织实施(农户自行复垦的除外)。

第十四条 补偿资金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统筹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增减挂钩收益和投资主体自筹资金予以解决;通过投资主体自筹资金、财政资金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和增减挂钩收益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前制定方案,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农户退出旧宅基地的补偿资金及时拨付。

第十六条 发改、扶贫办、拆迁办、财政、住建、国土、审计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退出及补偿、利用的监管。

第十七条 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以及对退出宅基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的或者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县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平果县国土资源局

20161211